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杨永台与董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07号
案件名称杨永台与董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永台,董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07号原告:杨永台,男,台湾居民,1950年8月10日出生,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石剑波,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敏,女,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灜,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永台为与被告董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永台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10万元”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杨永台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永台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