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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李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3344号
案件名称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李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李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3344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琴,女,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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