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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金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612民初2105号
案件名称2105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金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刘金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12民初2105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红,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花,女,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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