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民初14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奥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民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牟进法。
被告:福建省龙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1935号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欣。
被告:福建汇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汇金广场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清鑫。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奥威酒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龙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汇购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审判员 董丽珠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骁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