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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奥威酒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龙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民初145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奥威酒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龙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奥威酒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龙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汇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民初14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奥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民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牟进法。

被告:福建省龙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1935号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欣。

被告:福建汇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汇金广场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清鑫。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奥威酒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龙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汇购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审判员  董丽珠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骁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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