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986号原告:徐宏宇,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荣,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咸鱼广告设备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中兴南路建正东方中心D座2001号。
原告徐宏宇与被告郑州咸鱼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徐宏宇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宏宇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宏宇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