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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汉明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乐清市美宇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蔡俊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873号
案件名称深圳汉明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乐清市美宇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蔡俊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汉明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市美宇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蔡俊民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873号原告:深圳汉明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石龙路15号5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周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兵,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美宇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石帆镇青屿村。

法定代表人:郑秋莲。

被告:蔡俊民,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深圳汉明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乐清市美宇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蔡俊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汉明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汉明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汉明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汉明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汉明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汉明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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