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287号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拾旺建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C3-102。
法定代表人:王书芳,经理。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天津拾旺建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
2018年4月20日,金民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民海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