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民申3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远怡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幢2层B218室。
法定代表人:陈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宝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6号6幢059室。
法定代表人:程大明,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秋涛北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文,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远怡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8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远怡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