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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永利食品有限公司、北大荒绿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203号之一
案件名称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永利食品有限公司、北大荒绿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永利食品有限公司,北大荒绿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大冶市华兴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203号之一原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法定代表人:杨启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民,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永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南环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许永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旗,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大荒绿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兴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旗,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市华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港湖路。

法定代表人:华建。

原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永利食品有限公司、北大荒绿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大冶市华兴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使用原告具有专利权的饮料瓶;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3.诉讼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在河南市场巡查时发现由北大荒绿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委托漯河市永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瓶装“绿源豆奶”与原告拥有专利的瓶装豆奶瓶型极其相似,该瓶由大冶市华兴玻璃有限公司生产提供。

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被告漯河市永利食品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停止侵权,漯河市永利食品有限公司表示不再生产使用该瓶型,但至今仍然使用与原告外观专利极其相似的瓶型,并且向全国范围销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漯河市永利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原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并于2017年7月27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

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2018年3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第201530230373.3号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因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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