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554号原告:项伟斌,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藤桥奇宇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外垟村戍浦北路222-7号。
经营者:林成相。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伟斌诉被告温州市鹿城区藤桥奇宇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伟斌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伟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伟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