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06民初185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U)。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桂夫,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毛道清食品店(注册号:)。
经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天台山路629-1号。
经营者:毛道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毛道清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