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165号原告:叶再辉,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积峰,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创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谢安村下村89号厂房1层-1。
法定代表人:朱素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叶再辉与被告福州创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叶再辉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再辉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再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叶再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