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9民初191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耀华商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渤海路耀华商厦。
法定代表人:冯玉鹏。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黄骅市耀华商厦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