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37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皇家欧派卫浴商行,经营场所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4B区*****号。
经营者:刘欢,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皇家欧派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