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59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黄蕙陶瓷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黄美云。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黄蕙陶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于2021年1月8日收到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