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78号原告:王万川,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碧山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皇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吉成。
被告:中山市冠誉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法定代表人:李吉成。
被告:李吉成,男,汉族,1970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川与被告深圳市皇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冠誉灯饰有限公司、李吉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万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