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978号之一原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冷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军,北京柳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泓,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吉,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姜山阿明家用电器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山路66号。
经营者:毛伟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姜山阿明家用电器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444.5元,由原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