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705号原告:湛正得,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湛正得,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泽泓,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木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玉凤,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龙,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系张玉凤的丈夫。
被告:夏洋,女,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湛正得、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凤、夏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正得、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及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湛正得、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