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364号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常乐、孙柳霞,广东富群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存段,女,汉族,1968年12月0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存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阮存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