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民初8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润洋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立宏。
被告:成武县大田集鑫苏果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大田集东丰路南石马对过。
经营者:刘凤梅,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润洋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大田集鑫苏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