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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润洋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大田集鑫苏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7民初86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润洋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大田集鑫苏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润洋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大田集鑫苏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民初8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润洋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立宏。

被告:成武县大田集鑫苏果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大田集东丰路南石马对过。

经营者:刘凤梅,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润洋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大田集鑫苏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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