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终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好又多超市友谊加盟店,经营地江苏省南通市永兴大道东侧*号。
经营者:周玉兰,女,汉族,1966年6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通市港闸区好又多超市友谊加盟店(以下简称好又多超市)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5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好又多超市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书,通知其于2018年4月3日14: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但好又多超市未到庭。
经查,上述特快专递已于2018年3月7日投递并签收。
本院认为,好又多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好又多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好又多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