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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区庆东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5民初113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区庆东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区庆东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民初11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庆东烟酒商行。

经营者:朱超奎。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营区庆东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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