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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平、席迎涛、李晓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283刑初91号
案件名称孙晓平、席迎涛、李晓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庄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晓平,席迎涛,李晓东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辽0283刑初91号公诉机关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晓平,别名“孙小凭”,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庄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57********,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庄河市环路***号,现住庄河市帝景圣菲小区*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犯罪于2015年9月22日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席迎涛,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安头村水寨上**号。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晓阳,系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晓东,别名“王飞”,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身份证号码4101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苏家庄村友谊街**号。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10日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晓平、席迎涛、李晓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芳、申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晓平、李晓东,席迎涛及辩护人彭晓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李晓东与被告人席迎涛先后三次将假冒天津津成牌电缆销售给庄河市鼎盛五金机电商店的实际经营者孙晓平。

被告人孙晓平又将购进的这些假冒天津津成牌电缆销售给张某。

1.2015年9月,被告人孙晓平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晓东欲从其处购买假冒天津津成电缆,李晓东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席迎涛询问价钱并通过席迎涛调货、发货。

后孙晓平从李晓东手中以人民币87元每捆的价格购进2.5平方的假冒天津津成电缆160捆,共付给李晓东货款人民币13920元。

孙晓平再以人民币98元每捆的价格将上述从李晓东处购进的假冒天津津成电缆销售给被害人张某,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5680元。

2.2015年9月,被告人孙晓平从被告人李晓东手中又以人民币87元每捆的价格购进2.5平方的假冒天津津成电缆120捆、以人民币140元每捆的价格购进4平方的假冒天津津成电缆160捆,李晓东联系席迎涛调货并发货给孙晓平,孙晓平共付给李晓东人民币32840元。

孙晓平再以2.5平方每捆人民币98元、4平方每捆人民币152元价格将上述从李晓东处购进的假冒天津津成电缆销售给被害人张某,销售额共计人民币36080元。

3.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孙晓平从被告人李晓东手中再次以人民币87元每捆的价格购进2.5平方的假冒天津津成电缆120捆,以人民币139元每捆的价格购进4平方的假冒天津津成电缆110捆,李晓东联系席迎涛调货并发货给孙晓平。

孙晓平再以2.5平方每捆人民币98元、4平方每捆人民币152元价格将上述从李晓东处购进的假冒天津津成电缆销售给被害人张某,张某向孙晓平交付了10000元的定金。

2015年9月21日,上述这批假冒天津津成电缆被公安机关查获。

后经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鉴定,李晓东销售给孙晓平的天津津成电缆即孙晓平销售给张某的天津津成电缆是假冒其公司的产品。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晓平、席迎涛、李晓东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孙晓平、席迎涛、李晓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彭晓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迎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主动缴纳罚金。

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李晓东与被告人席迎涛先后三次将假冒天津津成牌电缆销售给庄河市鼎盛五金机电商店的经营者孙晓平。

被告人孙晓平又将购进的假冒天津津成牌电缆销售给张某。

1.2015年9月,被告人孙晓平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晓东,欲从其手中购买假冒天津津成牌电缆,李晓东又电话联系被告人席迎涛询问价钱并让其帮助调货,李晓东又与孙晓平谈好规格、价格后,通过长吉货站向其发货,孙晓平以每捆87元的价格从李晓东手中购进2.5平方的假冒天津津成牌电缆160捆,支付了货款13920元。

孙晓平再以每捆98元的价格将上述假冒天津津成牌电缆销售给被害人张某,销售金额15680元,非法获利1760元。

2.2015年9月,被告人孙晓平又从被告人李晓东手中以每捆87元的价格购进2.5平方的假冒天津津成牌电缆120捆、以每捆140元的价格购进4平方的假冒天津津成牌电缆160捆,李晓东联系席迎涛调货,通过长吉货站发给孙晓平,孙晓平支付了货款32840元。

孙晓平再以2.5平方每捆98元、4平方每捆152元价格将上述从假冒天津津成牌电缆销售给被害人张某,销售金额36080元,非法获利3240元。

3.2015年9月20日,被害人张某找到被告人孙晓平欲以原定价格继续购买天津津成牌电缆线,并交付了定金10000元。

被告人孙晓平再次从被告人李晓东手中以每捆87元的价格购进2.5平方的假冒天津津成牌电缆120捆,以每捆139元的价格购进4平方的假冒天津津成牌电缆110捆,李晓东联系席迎涛调货,通过长吉货站发给孙晓平。

2015年9月21日,该批假冒天津津成电缆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假冒的电缆亦未出售给张某。

案破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孙晓平处追缴了赃款4760元,扣押了定金10000元,从被告人席迎涛处追缴了货款47000元,合计61760元退还给被害人张某。

另查,太原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是第906379号“津成”文字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2011年太原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许可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使用第906379号注册商标,许可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2011年9月19日前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备案。

2016年8月18日,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认定前述电线商标外观、标识及生产厂名俱为我公司所有,我公司对生产上述产品没有经过任何授权,该产品仿伪标签系伪造,电线为侵权假冒产品。

再查,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晓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举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对账清单、发货清单、收条、出厂价格确认单、市场销售价格确认单、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物证照片、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信息、前科查证确认表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晓平、席迎涛、李晓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孙晓平在实施的第三起犯罪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应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李晓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晓平、席迎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破后,三被告人已退还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晓平非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鉴于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席迎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上缴国库(已预缴)。

二、被告人李晓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上缴国库(已预缴)。

三、被告人孙晓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已预缴)。

四、追缴被告人孙晓平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已追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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