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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家利超市、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民终2215号
案件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家利超市、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家利超市,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终221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家利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周忠宏,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家利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5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8年4月3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家利超市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经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家利超市同意,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家利超市申请撤回上诉、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申请撤回起诉,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家利超市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5754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家利超市负担。

审判长 樊 坤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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