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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区申广办公设备商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民终762号
案件名称合肥瑶海区申广办公设备商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瑶海区申广办公设备商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终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瑶海区申广办公设备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瑶海文体办公用品批发市场*幢**号。

经营者:李庆华,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瑶海区申广办公设备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瑶海区申广办公设备商行于2018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瑶海区申广办公设备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合肥瑶海区申广办公设备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合肥瑶海区申广办公设备商行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 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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