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民初3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中京世纪华联超市花城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经营者:吴沈燕。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中京世纪华联超市花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