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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崇川区中京世纪华联超市花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6民初35号
案件名称35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崇川区中京世纪华联超市花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崇川区中京世纪华联超市花城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民初3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中京世纪华联超市花城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经营者:吴沈燕。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中京世纪华联超市花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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