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84号原告:王万川,男,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龙凤极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芳。
原告王万川与被告盐城龙凤极光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584948.2、名称“LED灯”】纠纷一案,原告王万川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川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王万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