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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允与瑞安市斌兰工艺礼品厂、徐州派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1484号
案件名称王天允与瑞安市斌兰工艺礼品厂、徐州派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天允,瑞安市斌兰工艺礼品厂,徐州派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484号原告:王天允,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翔,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斌兰工艺礼品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直洛村。

经营者:陈格,该厂负责人。

被告:徐州派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孙楼街道办事处张楼村张庄东组。

法定代表人:张潘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天允与被告瑞安市斌兰工艺礼品厂、徐州派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王天允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天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天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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