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辖终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爱嘉家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溪边村。
法定代表人:孙虎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鋆,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上诉人永康市爱嘉家宝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永康市爱嘉家宝工贸有限公司上诉称,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电商平台公司,理论上电商销售面向全国乃至全球,以其作为管辖连接点不符合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审判效率等审理原则。
本案被告永康市爱嘉家宝工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被控侵权行为地都在浙江省永康市,因此,本案应移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提交二审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之一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有专利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永康市爱嘉家宝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