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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继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执192号
案件名称徐继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继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执192号被执行人:徐继誉,男性,199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徐继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的(2021)豫03刑初1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徐继誉应支付罚金80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

三、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台浙C×××**的机动车,未实际控制,据徐继誉爱人陈述,该车辆被他人开走抵债,不知下落。

四、到被执行人徐继誉的羁押场所济源市看守所调查,徐继誉无其他财产,且家中无其他劳动力,家庭生活比较困难。

五、询问徐继誉亲属,其亲属表示无能力代为履行。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徐继誉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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