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146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宇霖,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轻骑士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维兵。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轻骑士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陈 雅 娟 审判员 张 永 彬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上军(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