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民初137号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九鼎网吧。
投资人:蔺福康。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九鼎网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其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