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32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向,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义务百货工厂特卖商城。
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东路。
经营者:刘海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义务百货工厂特卖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