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3898号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五楼自编522-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淑倩,女,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淑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