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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培庆、泉州市海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证保17号
案件名称范培庆、泉州市海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范培庆,泉州市海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证保17号申请人:范培庆,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栋梁,男,住福建省晋江市,由泉州市名牌促进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晰,男,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由泉州市名牌促进会推荐。

被申请人:泉州市海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泰禾广场SOHO-1座611。

法定代表人:龚桂荣。

申请人范培庆与被申请人泉州市海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范培庆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海正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泰禾广场SOHO-1座611及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清濛村东区111号经营场所处涉嫌侵害范培庆名称为“一种石材磨光机的石板平面检测装置”(专利号:ZL20122055××××.6)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及使用范培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的设备采取拍照、摄像、查封、扣押、清点等方式予以证据保全。

经本院初步审查,范培庆提交名称为“一种石材磨光机的石板平面检测装置”、专利号为ZL20122055××××.6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缴纳专利年费发票,可以证明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是范培庆,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范培庆同时还提交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单、增值税发票及实物图片作为海正公司涉嫌侵害范培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范培庆系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范培庆已提供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如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相关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范培庆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泉州市海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嫌侵害范培庆名称为“一种石材磨光机的石板平面检测装置”(专利号:ZL201220556635.6)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及其设备采取拍照、查封、扣押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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