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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吴宝弟、黄梦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327民初2464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吴宝弟、黄梦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吴宝弟,黄梦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27民初246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J。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谢腊梅,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宝弟,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黄梦婷,女,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宝弟、黄梦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发现本案系商标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属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温州瑞安市人民法院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温州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温州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故本案应移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员 李正中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黄莎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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