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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龙江与宋福贵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1012号
案件名称项龙江与宋福贵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项龙江,宋福贵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012号原告:项龙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明,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福贵。

原告项龙江与被告宋福贵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项龙江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龙江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龙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项龙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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