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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优牛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民终351号
案件名称上海优牛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优牛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长泽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优牛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成和路**号**室。

(已注销)股东代表:梁景峰,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朱楼村73号,系该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潘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枣庄市长泽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十里泉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优牛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枣庄市长泽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4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优牛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该公司股东委托梁景峰作为股东代表参加诉讼。

因上海优牛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上海优牛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优牛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优牛食品有限公司股东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海优牛食品有限公司股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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