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4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金桥酒业有限公司擂鼓石店,住所地泰安市擂鼓石大街618号金桥名酒。
负责人:朱海涛,董事长。
被告:泰安市金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校场街153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涛,董事长。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金桥酒业有限公司擂鼓石店、泰安市金桥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