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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新佰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587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新佰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新佰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58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郭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新佰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万江社区万龙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远,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新佰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4300元,退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公司2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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