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58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郭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新佰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万江社区万龙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远,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新佰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4300元,退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公司2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