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794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幸福至家工艺品店,住天津市河北区天津站高架候车区***号检票口旁。
经营者:刘小红,男,天津市河北区幸福至家工艺品店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国,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幸福至家工艺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全部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悦人民陪审员 卢凤萍人民陪审员 张丽珠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