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124号原告: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558号。
法定代表人:许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斌,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合影副食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号第**栋商网*层**号。
经营者:李合影,男。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合影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合影副食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因此,原告于2018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