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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东区余传东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2民初1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东区余传东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余传东食品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1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红霞,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余传东食品便利店(世纪华联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与永宁路交口处(宏硕市场*座)。

经营者:余传东。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余传东食品便利店(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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