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初14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琦,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汇通市场永凤文化办公用品经营部。
经营者:杨永凤。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汇通市场永凤文化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