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11号 原告:刘晓斌,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彬,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妮,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呈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太岗路**。
法定代表人:余志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梦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弘兴大厦第****房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卢少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晓斌诉被告广州美呈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梦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1年1月14日,原告刘晓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晓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刘晓斌负担。
原告刘晓斌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