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1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红霞,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世纪福禾购便利店(世纪福乐购),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寓*号楼底商。
经营者:方加淼,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同斌,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世纪福禾购便利店(世纪福乐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