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2643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练湖天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181民初2643号
案件名称2643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练湖天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练湖天润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181民初2643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练湖天润超市。

经营地址:丹阳市练湖缇香花园20幢6室。

经营者:龚彩霞,女,汉族,1980年7月4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练湖天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