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4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波,男,195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玫琳凯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达拉斯大道**。
法定代表人:约翰·D·怀斯曼,副总裁、副总法律顾问兼助理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波因与被上诉人玫琳凯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6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玫琳凯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玫琳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619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玫琳凯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玫琳凯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玫琳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