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呼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袁桥村13组。
法定代表人:庞小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龙,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丽玲,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上诉人南通呼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丽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1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呼呼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理由:从便于本案案情查明及方便诉讼的角度出发,本案由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杜丽玲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发生在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故根据上述规定,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呼呼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