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3961号之一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一品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南四环百荣商贸城A2区7排356号。
法定代表人���甘守棣。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河南一品香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